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必要条件,在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方面,主要有以下五点:一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该两种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身体、禁闭、冻饿、精神恐吓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长期、一贯实施上述行为的,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有赌博、吸毒恶习的当事人不但不承担家庭责任,还会消耗家庭积蓄,使家庭正常生活难以为继,沾染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复杂多样,这些情形在法律条文中难以逐一列举,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正确裁判。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情形,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一是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二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