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
确认股东资格之诉的诉讼时效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规及司法解释对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因为有股权才会获得股东资格,但是因为利益冲突,可能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会有资格确认方面的争议,这属于民事纠纷,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是有诉讼时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股东会决议诉讼时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法律主观: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主要可以依据以下理由:1、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问题。公司此次股东会会议是由董事长通知各股东的,而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有权召集董事会会议,但并无召集股东会会议的直接权利。因此,董事长个人在没有经过董事会开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论股东是否按照“通知“参会和表决,都不应该影响其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2、会议通知时间问题如果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股东之间也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股东会决议的有关事项作出特别规定,如果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还有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特别规定之处的,也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董事会决议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东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特别要注意的是,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有一个期限限制问题,公司法为了促使利害关系方尽早的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恢复稳定的状态,特别限制了股东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限制期间为60日,起算时间为决议作出之日。这一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不能发生中断或延长。因此股东一定要注意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有时操作上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如果股东会会议没有通知某些股东,该股东可能无从知道股东会召开和通过决议的事情,如果是董事会决议,更有可能出现股东并不知情的情形,然而公司法并没有对以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比如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计算期限),而是刚性的规定了一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这确实可能影响股东行使权利,给损害股东利益行为以可乘之机。在法律没有进一步的完善前,股东被要求的关注义务比较高,如公司各方利益分化比较严重,只有自身时刻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尽量避免此种情形发生。此外,作为股东,并非对任何程序违法(或内容、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都有必要请求法院撤销,有的决议如果经过衡量后认为对自己的利益并没有损害的,就没有必要提起,以免把股东之间关系闹僵。无人起诉的情况下,60天之后,可撤销的决议的效力就不会再受影响。而对于内容违法的决议,则属于自始无效,即使无人起诉,也不能转化为有效的决议,如对内容是否违法等有争议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决议无效。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会决议一般是由股东们协商而成的文件,如果发现此决议有任何违法的行为,或者是条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就可以申请撤销,从而保障自己的利益,所以,案件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
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项权利或事实的诉讼。确认之诉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非要求返还债务或补偿损失。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一般是没有规定的。因此,当事人在认为自己的权利或事实受到侵害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以便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确认之诉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主观:
确认之诉是民事 诉讼 中诉的一种。当事人要求法院认定一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没有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确认之诉是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
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已出资的等证据材料。
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1、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除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之外的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确认之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所对应的实体法上的权利并非请求权,而是形成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质上是形成权,该类诉讼请求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要区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 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 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属于股权取得的形式要件,而签署公司章程、实际出资、实际履行股东职责、享有股东权利属于实质要件。当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区分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还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然后优先选择适用实质要件(设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资行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形式要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作为审查标准;
3、 原注销公司出资人不能当然取得承诺承担注销公司债权债务公司的股东资格,为了注销手续的方便以及保护交易的稳定,公司注销时往往由另一关联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承担注销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债务及民事责任。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成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向该公司出资或继受公司股权,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决定了股东之间需要有信任基础,对股权的转让也有严格的限制。即使是一名已经确认的已注销公司的股东,其要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取得另一个完全独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在事实及法律上也不具有可行性。因此,一个公司出具证明承诺承担已注销公司的债权债务及民事责任,该承诺也仅是针对财产权益范围内的债权债务及民事责任,而股东资格是包括财产权益和人格属性在内的综合性权益,并不包括在该承诺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证明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不适用。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并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权利人虽享有该权利但不行使,不会影响现存的法律关系。
股权纠纷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人依据 股权转让合同 要求股权受让人给付股权转让款, 诉讼时效期间 应当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股权转让款时间起算。. 诉讼时效为三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 公司章程 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起计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是对公司 侵权行为 ,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股东因此提起代表诉讼的,亦适用该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