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范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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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工作规范法律主观: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可先自行处理交通事故,撤离现场后自行协商赔偿损失,然后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是什么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如下:

(1)车辆出险和报案;

(2)取得交警证明,现场交警将根据各方陈述,对事故进行勘查后作出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

(3)填写出险单、审核定损,事故确认完毕,各方车辆应立即到车险理赔服务点的驻场定损点进行损失确定;

(4)车辆送修理厂修理;

(5)复核后赔付结案。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规则是什么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工作规范

法律主观:

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可先自行处理交通事故,撤离现场后自行协商赔偿损失,然后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

一、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什么

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当事人应先自行处理交通事故。但对于随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然后自行协商赔偿损失。当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共同签署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损害赔偿协议包括时间,地点,天气,所涉人员的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信息等。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二、交通事故处理材料包括哪些

1.机动车驾驶人,携带好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人受伤的话带好伤情诊断书;

2.非机动车驾驶人,携带好身份证、人受伤的话带好伤情诊断书,以上人员受伤住院的话,受委托人和委托人签好委托书一道带去,受委托人身份证带好,到达之后写好事故发生经过,连材料一起交给交警。

三、交通事故处理赔偿办法中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处理赔偿办法中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是根据受诉法院的年平均收入和当事人的年龄,一般是:

1.60周岁以下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2.60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一增加岁数)

3.75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法律客观:

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二、轻微交通事故怎么自行协商处理1.立即停车,各方当事人应主动出示驾驶证或其他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2.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各方签字后各持一份,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3.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4.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赔偿协议”部分,之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5.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法律分析:

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民警应严格依照规定时限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应依照规定时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通知事故处理岗位民警和相关单位救援人员、车辆赶赴现场,并调派足够警力赶赴现场协助救援和维持秩序;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一、事故处理步骤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事故处理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流程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案;

2、定损修理。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所有损失在修复之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3、提交索赔单证,领取保险赔款。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在现场报警的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据此,请您首先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积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证据或线索,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法律客观:

一、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该怎么做【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如果交通事故事故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将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自行私了。私了的最大好处是快捷,最大弊端是有可能不彻底,出现反复。所以私了时,最好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双方确认的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达成的赔偿用事宜写成书面材料(该私了协议应该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然后双方签字确认,有条件的还可以对事故现场和车辆进行拍照。以便以后一方反悔或不履行,这些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严重交通事故的处理】如果交通事故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停车,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危险警告标志等;然后报警、及时抢救伤员,抢救伤员时注意保护现场,有条件的可以对现场进行拍照,对有目击者的,要记下目击者的姓名联系方式;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最后等待交警现场调查询问。【交通事故后续处理程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勘现场调查后10天内;或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后5天内;如逃逸的,查获逃逸人和车后10天内;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人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一般很难改变,除非你有过硬的证据,另外还可以通过赔偿诉讼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质疑,并向法院举证,如果证据过硬,法院将不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二、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要注意什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第七章

检验、鉴定

第四十七条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

对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十八条 尸体检验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有关标准进行,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已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尸体检验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尸体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鉴定报告进行审查:

(一)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格;

(二)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签名盖章;

(三)检验、鉴定报告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鉴定机构重新出具检验、鉴定报告,或者不予采信。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已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批准重新检验、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三)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第五十三条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指挥中心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询问并作记录,指派就近的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一)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通知事故处理岗位民警和相关单位救援人员、车辆赶赴现场,并调派足够警力赶赴现场协助救援和维持秩序;

(二)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三)需要堵截、查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通知相关路段执勤民警或者通报相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

(四)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的,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五)营运车辆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六)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涉及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等应急处置范围的,指挥中心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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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1.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范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但没有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伤害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害而非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致命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用简单的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人身伤害事故应当由具有初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科技设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治理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不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辖区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在指定管辖前,首先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限定时间内将案件移送下级公安机关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执行。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予以吊销或者注销,对现役军人予以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的,应当将决定和记分情况告知有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注销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三章接警案件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三)驾驶人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负荷,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离开现场;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点,避免二次事故。如果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或受伤,不能移动,车内其他人员应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辆能够行驶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现场拍照或现场标注事故车辆位置的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报警:

(一)机动车没有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二)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碰撞。

第十五条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根据有关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受理,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和时间、报警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是否载有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种类及是否有泄漏等;

(5)如涉嫌交通事故逃逸,还应询问并记录事故车辆的型号、颜色、特征、逃逸方向,以及逃逸驾驶员的身体特征。

警察不说出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如果警察不愿意透露他的名字,他应该保密。

第十七条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人到现场处理,或者接到警告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警到现场。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报警,事故现场被清除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经核实不能证明,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我协商

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拍照或者现场标记以固定证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然后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但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当事人应当自行离开现场而不离开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如果造成交通堵塞,司机将被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共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警和警务助理可以指导当事人协商处理。当事人请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并共同签署。道路事故自行协商协议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和号牌、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式、碰撞地点、当事人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向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自行协商不履行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下列道路交通事故,但涉嫌交通事故和危险驾驶罪的除外:

(1)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害方受轻伤,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人身伤害事故的。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绝离开现场的人将被迫离开。当事人未及时移动车辆,影响交通和交通安全的,交警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离开现场后,交警应识别并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及车牌号、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地点等。根据现场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陈述等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接受的,交警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适用的,交警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信息,然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签字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六章调查

第一节总则

第二十七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名。

交警在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人民警察证》,依法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上有交警的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深入调查;对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进行深入调查。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1)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放置发光或反光的圆锥体和警示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中断交通或者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和勘查的,应当提前在事故现场向来车方向组织分流,并放置绕行警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伤者;

(三)指挥救援、勘探等车辆停放在安全、方便救援、勘探的位置,开启警示灯,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寻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控制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执行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经急救、医务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遗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具备入殓房条件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下列调查:

(1)调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关系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询问过程可以录音录像;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在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标准的规定,对现场进行拍照,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在现场勘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三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和现场勘查记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痕迹、物证等证据因时间、地点、天气等原因可能发生变化、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修复、提取或者保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及时抽血或者抽取尿样等样本,送有资质的机构检验。

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化验。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经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应当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交通事故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现场发现的交通事故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后可以口头传唤,询问笔录注明嫌疑人到达过程、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在勘查事故现场后,应当对留在现场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能够当场返还的现场物品,应当当场返还并记录;如果无法当场辨认所有人,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业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七条因侦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与事故有关的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等证据材料的记录。

第三十八条因侦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事故嫌疑人、涉案车辆进行辨认。鉴定应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主持鉴定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名。当多个识别器识别同一个对象时,它们应该单独识别。

识别时,待识别的对象应与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对象混合,不应给标识符任何提示。认定犯罪嫌疑人时,被认定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鉴定事故嫌疑人的照片,应当有不少于10张照片。识别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鉴定涉及事故的嫌疑车辆照片时,照片应不少于10张。

能够辨认尸体等特定物体,或者能够准确描述嫌疑人和嫌疑车辆独特特征的人数不限。

事故涉案嫌疑人的鉴定,如果鉴定人不愿意公开,可以在不暴露鉴定人的情况下进行,应当为其保密。

鉴定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鉴定记录,由交通警察、鉴定人和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记录或记录识别过程。

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和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不能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禁指定停车场停放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四十条当事人涉嫌犯罪,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证件,并按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宜移送的对象,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办理。

第四十一条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及交通事故或者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支付抢救伤者的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伤者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尸体处置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处理程序主要针对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执法人员会按照程序处理案件,尽力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让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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