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伤残赔偿明细(8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伤残鉴定8级标准及赔偿
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评定标准是
一、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伤害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肉体阻碍,一样平常生存无关的流动才能局部受限;
2、中度掉读伴掉写症;
3、半身或偏身找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型深觉得缺掉;
4、阴茎勃起性能阻碍。
二、头面部伤害致:
1、一眼自觉4级以上;
2、一眼视野靠近齐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零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阻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阻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阻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阻碍;
5、一侧耳廓缺掉(或重大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构成面积18cm2以上;
8、面部年夜量粗大瘢痕(或色素显著扭转)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伤害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流动度损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紧缩性骨折。
四、颈部伤害致前三角区瘢痕构成50%以上。
五、胸部伤害致:
1、女性一侧乳房缺掉(或重大畸形),另一侧乳房局部缺掉(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伤害致:
1、胃、肠、消化腺等局部切除,影响消化排汇性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性能重度阻碍。
七、盆部伤害致:
1、骨盆歪斜,双下肢长度相交通事故诉讼律师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重大狭隘,或一侧输尿管缺掉(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隘;
3、尿道重大狭隘。
八、会阴部伤害致:
1、阴茎龟头缺掉(或畸形);
2、阴茎包皮伤害,瘢痕构成,重大影响性能。
九、外阴、阴道伤害致阴道狭隘,重大影响性能。
十、肢体伤害致:
1、双手缺掉(或损失性能)30%以上;
2、双手觉得缺掉75%以上;
3、一足弓构造齐全毁坏,另一足弓构造毁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齐全缺掉或损失性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损失性能50%以上;
十一、皮肤伤害致瘢痕构成达体外表积20%以上。
八级伤残划分根据
1、一样平常生存无关的流动才能局部受限;
2、遥间隔活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来往受束缚。
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八级伤残职工享受如下待遇:
一、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住院天数;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食宿费为地方规定标准×人数×天。
三、辅助器具费用。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为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江苏昆山工伤八级赔偿标准
序号 项目 具 体 法 律 规 定
1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6 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7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8
其
他
情
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为8,9,10级的赔偿金额是多少?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为8,9,10级的赔偿金额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的计算法计算。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分为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伤残等级为八级、九级、十级时,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20(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等级(十级是乘以0.1,九级是乘以0.2,八级是乘以0.3)。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8级伤残赔偿多少钱
具体数额可根据当地上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及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扩展资料:
重庆出台交通事故赔偿统一参考标准
驾驶机动车不小心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误工费等到底该赔多少,可能是不少车主伤脑筋的事。如今可以参考全市统一标准。
重庆保监局官方微信发布消息称,该局指导市保险行业协会与司法机关密切合作,已制定出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调解项目参考标准(试行)》,率先在巴南区探索实施。
1、精神抚慰金 10万元以内赔偿
标准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被侵权人伤残程度,在10万以内进行赔偿。
参考标准:10级0.3~0.4万元,9级0.5~0.6万元,8级0.7~0.8万元,7级0.9~1.2万元,6级1.3~1.6万元,5级1.7~2万元,4级2.1~2.5万元,3级2.6~3万元,2级3.1~4万元,1级4.1~5万元,死亡3~4万元。
2、误工费 无固定收入每天80元
标准对于误工时限和误工标准均作出较为严格规定。
误工标准方面,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应提供收入损失证明(如收入减少证明、工资表、银行工资卡入账明细、完税证明等工资实际发放证据)。
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但能举证证明其从事行业或相近行业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私营或非私营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被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也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行业的,误工费一般按照80元/天标准计算。
3、护理费 植物人不超过10年
住院期间护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费。若未提供证据,以当地护工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一般为80元/天。特殊情况确需2人护理的,参考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后续护理依赖,被侵权人伤情严重,确需院外长期护理的,护理时限和护理依赖程度须进行司法鉴定。如司法鉴定结论为“目前需要护理依赖”,因其未确定具体护理期限,则不应当认可后续护理依赖费用,或根据实际情况暂定为6个月以内护理期限。
如司法鉴定被侵权人伤残等级为1~4级的,后续护理依赖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处于植物人状态的,后续护理依赖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被侵权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后,原则上不应当再行主张后续护理依赖费用。
4、医疗费
已在医保中心报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和侵权方有权不予赔偿就其报销部分。
5、交通费
以被侵权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并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死亡案件交通费,仅限于死者直系亲属办理丧事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未能提供正式票据但确有交通费产生的,原则上在1000元以内酌情主张。
6、伙食补助费
仅限于被侵权人住院期间产生。认可目前重庆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32元/天标准。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提高,此项费用相应提高。
7、抚养费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同时需注意相关问题。
8、残疾赔偿金
参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2%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9、住宿费
根据处理死亡事故的被侵权人外地直系亲属发生的必要住宿费用计算。住宿费应有正规票据,住宿时间、地点应当与处理事故密切关联。无法提供票据的,区别对待:死亡人员亲属在1000元以内酌情认定,受伤人员亲属在500元以内酌情认定。
10、 丧葬费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案发地或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停尸费、运尸费、冷冻尸体、尸检、整容费等费用应一并含在法定丧葬费限额内,不应当单独计算。此类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11、营养费
根据被侵权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酌情认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民网-重庆出台交通事故赔偿统一参考标准
八级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多少个月
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工资按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伤八级伤残,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之后申请工伤待遇中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可得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八级伤残职工享受的待遇就是八级工伤赔偿标准。八级伤残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二、工伤具体赔偿项目
医疗费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耽误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护理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
(二)护理时间。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20年。已判付安装功能性假肢费用的,不考虑今后护理费。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职工发生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
八级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他。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6.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