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范围及标准(工伤赔偿范围及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认定标准及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因工伤发生的残疾、伤残、死亡、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等,均可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残疾赔偿:当被保险人因工伤导致残疾时,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残疾鉴定标准》,申请残疾赔偿金。
伤残赔偿:当被保险人因工伤导致伤残时,可以根据《工伤保险伤残鉴定标准》,申请伤残赔偿金。
死亡赔偿:当被保险人因工伤导致死亡时,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死亡赔偿标准》,申请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用赔偿:当被保险人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可以申请医疗费用赔偿。
护理费用赔偿:当被保险人因工伤发生的护理费用,在保险期间内可以申请护理费用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国务院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工伤保险赔偿分为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工伤津贴赔偿和工伤残疾赔偿三类。
工伤医疗费用赔偿包括工伤治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康复费用和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赔偿主要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津贴、职工伤残等级津贴、交通补贴、家庭护理津贴等。工伤残疾赔偿分为一次性赔偿和抚恤金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以及抚恤金应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由当地保险公司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此外,《工伤保险赔偿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赔偿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工伤证明,并经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一、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是指由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发生的损失,由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一种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决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所在单位承担的缴费比例较大,劳动者承担的缴费比例较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劳动者所在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为2.5%,劳动者的缴费比例一般为0.5%。
二、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
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月缴费,一种是按季度缴费。按月缴费的方式,劳动者所在单位每月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季度缴费的方式,劳动者所在单位每季度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的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的缴费时间一般是每月或每季度,具体时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决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在每月或每季度的一个工作日之前,将工伤保险费缴纳劳动者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账户中。
四、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
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一般是劳动者所在单位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时,劳动者所在单位出具的缴费凭证。缴费凭证上应当注明劳动者所在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缴费时间、缴费金额等内容。
五、工伤保险的缴费记录
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工伤保险缴费记录,记录劳动者所在单位每次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时间、金额、缴费凭证等内容。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定期向劳动者出具工伤保险缴费记录,以便劳动者查询工伤保险缴费情况。
六、工伤保险的缴费管理
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工伤保险缴费管理制度,明确劳动者所在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缴费凭证、缴费记录等内容,以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
结论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缴费凭证、缴费记录等都是劳动者了解工伤保险缴费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劳动者应当关注自己的工伤保险缴费情况,及时向劳动者所在单位查询工伤保险缴费情况,确保自己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对于工伤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是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确定的,即一般是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食宿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以及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工伤赔偿的项目就是上述三个,而具体的标准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劳动法工伤骨折怎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骨折等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 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治疗费等。
2. 工伤津贴:在员工因工受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为员工工资的80%。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员工的伤残程度,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程度分为十级,伤残程度越高,补助金越高。
4. 残疾人就业补贴:如果员工因工伤致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残疾人就业补贴。
5. 护理费:如果员工因工伤致残,需要雇佣护理人员进行护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员工支付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骨折等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就业补贴和护理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律师整理: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秒懂工伤怎么赔?
工伤赔偿标准,即依法为受伤职工及其亲属制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工伤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来说,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只要能够认定为工伤,均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依据伤情程度而有所区别,部分项目的赔偿金额每年都在更新,因此,掌握最新的赔偿标准十分必要。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最新的工伤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方法。
(一)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住院伙食补助费,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标准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康复治疗费康复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且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五)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等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停工留薪待遇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说明: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人员护理。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
(八)伤残鉴定后生活护理费评定伤残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每月生活护理费=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比例。支付比例标准如下:
完全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支付比例50%40%30%(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支付月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支付月数27个月2523211816七级八级九级十级支付月数131197(十)每月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支付比例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支付比例90%85%80%75%说明:
(1)每月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此项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一级至四级伤残,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至六级伤残
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支付比例
五级六级支付比例70%60%说明:
(1)五级至六级伤残,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2)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关系终止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每个省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不一样的。
1.以下是上海市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支付月数18个月15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2.以下是江苏省标准
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支付金额20万元16万元12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3.以下是浙江省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支付月数30个月25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2个月(十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每个省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不一样的。
1.以下是上海市的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支付月数18个月15个月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2.以下是江苏省标准
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支付金额9.5万元8.5万元4.5万元3.5万元2.5万元1.5万元3.以下是浙江省标准: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支付月数30个月25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2个月(十三)工伤复发待遇享受前述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十四)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十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十六)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的,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发放比例。发放比例如下:
配偶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40%30%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说明:
(1)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供养亲属范围: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如伤残职工在停职留薪期内或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如下规则享受待遇: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4)关于工亡待遇的特殊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六)劳动能力鉴定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附: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见下表)项目序号项目计算支付单位1医疗费凭票据据实结算工伤保险基金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左右工伤保险基金3交通费、食宿费
(统筹地区外就医)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左右
交通费:实报实销工伤保险基金4康复治疗费费用凭票据据实结算工伤保险基金5辅助器具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器具配置机构结算工伤保险基金6工伤复发待遇工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7停工留薪工资、社保等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即用人单位应照常发工资、缴纳社保等)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原工资水平×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职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用人单位8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用人单位9劳动能力鉴定费鉴定费350元,检查费以票据为准工伤保险基金10每月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水平×发放比例
其中,一级伤残-发放比例为90%,二级伤残-发放比例为85%,三级伤残-发放比例为80%,四级伤残-发放比例为75%工伤保险基金11每月伤残津贴(五级级至六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水平×发放比例
其中,五级伤残且无法安排新工作-发放比例为70%,六级伤残且无法安排新工作-发放比例为60%用人单位12每月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后)护理费=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比例
其中,经鉴定,完全不能自理-发放比例为50%,大部分不能自理-发放比例为40%,部分不能自理-发放比例为30%工伤保险基金1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发放月数
其中,一级伤残-发放27个月,二级伤残-发放25个月,三级伤残-发放23个月,四级伤残-发放21个月,五级伤残-发放18个月,六级伤残-发放16个月,七级伤残-发放13个月,八级伤残-发放11个月,九级伤残-发放9个月,十级伤残-发放7个月工伤保险基金1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月数
(劳动关系终止时发放)
其中,五级伤残-发放18个月,六级伤残-发放15个月,七级伤残-发放12个月,八级伤残-发放9个月,九级伤残-发放6个月,十级伤残-发放3个月工伤保险基金1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
(劳动关系终止时发放)
其中,五级伤残-发放18个月,六级伤残-发放15个月,七级伤残-发放12个月,八级伤残-发放9个月,九级伤残-发放6个月,十级伤残-发放3个月用人单位16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工伤保险基金1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工伤保险基金18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前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备注: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备注:上述项目1-9适用于所有工伤、工亡案件,无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上述项目10-15适用于有伤残等级的工伤、工亡案件。上述项目16-18适用于工亡案件。
关于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劳动者在劳动时,总会在不小心的时候,受伤,这就是工伤。那受伤后如何断定是不是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伤赔偿的种类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误工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致残后的伤残赔偿金
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意外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意外工伤的赔偿标准,因为意外事故导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人单位赔偿。
具体如下:1、意外工伤需要赔偿职员,因为治疗意外工伤的医疗费;2、意外工伤需要赔偿职工营养费;3、意外工伤需要赔偿职工护理费;4、意外工伤需要赔偿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费;5、意外工伤导致职工残疾的,需要赔偿职工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一次性残疾赔偿金;6、意外工伤导致死亡的,需要赔偿一次性工亡赔偿费等。
拓展资料:
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工伤认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工伤认定机构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此处的“统筹"层次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确定,即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然而,为了便于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例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二、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一定的职权,如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等。同时,工作人员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如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及流程
1、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工伤责任认定
1.雇主无责任阶段
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
关于工伤赔偿的法律依据
工 伤
一、工伤概念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1、工伤一般可以分为显性工伤和隐性工伤。
1.1显性工伤,即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自然或人为的突发性致害因素导致的工伤事故。
1.2隐性工伤,即因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职业病。
2、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到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
2.1广义职业病:所有因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造成的疾苦都属于职业病。
注:这种范围很广,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
2.2狭义职业病:即法定职业病,是指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
3、工伤与公伤
3.1工伤含义参见上面的叙述。
3.2公伤: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言,是因公负伤的简称。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负伤致残通常采用该术语。
3.3两者实践中的差别:
工伤认定依据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及各省的相关实施办法;而公伤缺乏具体的认定政策,其认定主要套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各省的相关实施办法。
注:工伤与公伤没有本质的区别,将其区别开来明显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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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责任承担的历史发展
1、雇主无责任阶段
这种做法的理论依据是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
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劳动者抗争取得了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失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19世纪末期,劳工斗争和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由此,工伤责任进入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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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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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认定程序:
(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此种申请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职工一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一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就可以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此种场合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就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来说,是其民事权利而非义务。同时,法律授权工会组织也享有工伤认定申请权,以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管辖: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依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30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至于何为“特殊情况”及何为“适当延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酌情认定、决断。上述期间内,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始得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限: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四)工伤认定材料提交:
1.填写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
1.受理条件:
①申请材料完整;
②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③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④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证据的调查核实:
1.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3.调查核实时,依法行使职权并履行法定保密义务;
4.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七)举证责任:
1.原则上,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八)工伤认定决定:
1.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工伤认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必记事项;
4.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九)送达与抄送: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十)复议或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资料存档:
工伤认定结束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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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体工伤赔偿事项:
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种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25个月,8级20个月,9级15个月,10级1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