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保险赔偿标准(农田水稻保险赔偿标准)
农村农田改造补偿标准
农村耕地补偿标准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等,草案取消了30倍上限,强调公平补偿原则,保障农民权益。修正草案还明确了征地补偿的具体办法,包括单独补偿农民住宅、按市场价格补偿、增加社保补贴等。此次改革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未来还可能进行更多修订,以使农民成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实现公平分配土地收益。
农村耕地补偿标准规定
农村土地赔偿标准中规定,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一、(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农村农田改造补偿政策调整对农民和农村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政策调整可能导致农民在农田改造后获得更公平和合理的补偿,进一步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其次,调整后的补偿政策可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农田的高效利用和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发展。此外,政策调整还可能激发农民的农田改造积极性,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然而,政策调整也可能引发一些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执行难度等,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密切监管和解决。总体而言,农村农田改造补偿政策调整的影响是复杂而多样的,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以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农村占地赔偿标准2023
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被征地面积_前三年平均年产值_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被征地面积_前三年平均年产值_补偿倍数_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4≤补偿倍数≤6)
①每公顷被征收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②1+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土地被征收占用的应当赔偿以下费用:
1、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耕地的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来进行计算。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农村土地被征收的补偿原则:
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必须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征地补偿款是由国家对失地农民和集体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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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占用农田一亩地赔偿多少
旱田补偿标准为5。8万元每亩水田,补偿标准为9。9万元每亩,菜田补偿标准为15。6万余元每亩。国家在征收土地的时候,会支付一定的补偿款项,而补偿款项会根据当地的实施政策以及土地原用途来计算。
一、农田征用补偿多少钱一亩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其他类型土地的补偿标准为: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3。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4。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是什么
(一)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的对象是拟征收的土地的地类、权属、地上房屋、地上青苗以及附着物的情况。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三)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拟征地的公告,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征地听证、修改方案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如果存在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然后进行补偿安置登记、测算落实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征地报批
前面所述程序走完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合法的土地征收,首先需要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同时要做相应的风险评估,然后再公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且需要对征地方案进行听证修改,最后再报批。土地在征收需要发放的补偿费用,则根据土地的原用途以及当地的实时政策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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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耕地保险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1、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3、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4、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5、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国人民保险农村400小额外险赔付标准
有四种。
分别如下:
1、因身故赔偿,当被保险人遭受死亡的人身伤害,保险公司支付身故赔偿,死亡给付是100%给付。
2、残疾救济金,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导致残疾,保险公司按照残疾等级程度来支付保险金,伤残赔偿金的支付比例是根据伤残程度而定的。
3、医疗费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救治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付,一般支付都在限额范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不单独承包,作为意外伤害死亡和伤残的附加险承保。
4、停工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公司给予补偿。
农业种植保险理赔标准
法律分析:农业保险赔偿标准:设置起赔点。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到70%时,按农作物生长期划分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
具体理赔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生长期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对于损失率达到70%以上时,按该农作物生长期保历乱险金额全额赔付。1、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肢斗档故但销闭损失率在30%以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实际损失率在30%(含)以上按比例赔付,70%(含70%)以上全额赔偿。每位被保险人保险水稻地块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承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农田受灾保险怎么赔
其实每家保险公司的条款略有差异,供参考。赔偿都是以事实为前提才好理算金额。
玉米种植保险条款
日期:2010-07-1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玉米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玉米(以下简称保险玉米),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种植玉米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损失率达到30%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玉米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80%。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20%。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玉米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玉米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玉米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保险玉米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玉米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玉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玉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玉米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分户清单;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出具的气象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玉米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玉米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玉米各生长期最高赔偿比例
生长期
出险当期最高赔偿比例
苗齐―拔节前
30%
拔节―抽雄前
50%
抽雄―开花前
70%
开花―吐丝前
80%
吐丝―成熟前
90%
成熟―收获前
100%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受灾面积×(1-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农作物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
赔款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承保产量-实际产量)/承保产量×受灾面积×(1-免赔率)
承保产量由承保时双方约定,或按承保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该保险作物前三年平均产量确定。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玉米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玉米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保险玉米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因保险玉米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十九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保险玉米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六)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七)生荒地:新开垦的、种植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土地。
(八)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九)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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