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法律主观:
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 赔偿义务人 (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赔偿权利人 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的。 医疗费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存在医嘱)。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好在票面给予注明;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指道路 交通事故发生后 ,受害人以及参加 处理交通事故 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 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3年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
法律主观: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主要是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以及赔偿的不同项目来进行确定的,其中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可以分为10个,即一级至十级。2022年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赔偿标准1、医疗费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2、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00%×20年3、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4、误工费赔偿标准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5、护理费赔偿标准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6、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7、营养费赔偿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8、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0%9、交通费赔偿标准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计算10鉴定费赔偿标准因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产生的费用,凭发票计算。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律客观: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内容如下: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再次对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认,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而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3.不同等级,伤残赔偿标准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顺序为
第一步:保险公司赔偿,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
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步:过错方赔偿:①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只有一方有过错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②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第三步:商业三者险的问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若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险和强制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一、精神赔偿的依据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侵权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而对于受害人而言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慰。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平衡各方利益,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
1、 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
1、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2005年9月发布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3、2005年9月,江西省万安县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侵权案件适用精神抚慰金指导意见(试行)》。该《指导意见》具体列举了十三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按其侵权行为的性质而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至五百元不等。
4、2001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首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赔偿制度,而且对赔偿金额未加限制和封顶。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当事人可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後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三、确定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所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笔者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在此建议考虑以下参照标准: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 双方责任因素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最高赔偿限额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金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及赔偿原则如下:
(一)确定精神抚慰金数额
1、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
2、九—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2000-3000元;
3、六级的,15000-20000元;
4、五—二级的,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4000-5000元;
5、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原则1、多等级伤残的,以最高等级确定精神抚慰金;2、达不到伤残的,原则上不给,确有必要给付的,不超过2000元;3、受害人也有过错的,依照过错程度,相应减少,受害人对损害发生负全部责任的,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酌情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20日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29个条文,涉及了主体责任的认定、赔偿范围的认定、责任承担的认定、诉讼程序的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主体如何准确认定的问题,该司法解释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明确规定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同时,针对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合理确定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问题,为实现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经济负担之间的利益平衡,该司法解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有效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有所争议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损失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等一系列问题。
为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该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诉讼程序方面,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关于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据悉,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始于2007年,后因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而暂停。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及审判实践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启动了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起草人员多次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保监会、农业部、各级人民法院以及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于今年3月、4月间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后共计收到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600余件。总结、归纳、吸收这些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仔细研究,最终通过了该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交通事故赔偿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保险公司是谁?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多少? 当事人根据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 律师提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标准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但新条例在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2008年)
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8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9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广东省公安厅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表:2008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的确定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2007) 序号项 目标 准(元/年) 说 明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深圳 32009 经济特区珠海 19339 汕头 11964 一般地区 16015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507978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深圳 23986 经济特区珠海 16237 汕头 9749 一般地区 12432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388597 五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深圳 49013 经济特区珠海 42187 … 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但新条例在废止《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于同日施行,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公安部制定的《程序规定》第58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时,要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原则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损失多少”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高法正在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2007年)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7年) 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请各地将本标准向社会公布。广东省公安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表: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7年)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2006年)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6年) 序号项 目标 准(元/年) 说 明一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深圳 2866525 经济特区珠海 1890773 汕头 1222917 一般地区 14769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2005年)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5年) 从2005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序号 项 目 标 准(元/年) 说 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5864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2004年)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4年) 从2004年6月3日起至2005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虽在此前发生但尚未完成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项目 标准(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390592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2003年)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3年) 序 号 项 目 标 准 说 明 一 年人平均生活费 8988元 省统计局公布的2002年度的数据 …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
[发布单位] 公安部[发布日期] 2002-12-1 目录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评定总则 4.伤残等级 5.附则 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一、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保险公司是谁?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多少? 当事人根据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 律师提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标准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但新条例在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2008年)
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8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9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广东省公安厅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表:2008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的确定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
深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2007) 序号项 目标 准(元/年) 说 明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深圳 32009 经济特区珠海 19339 汕头 11964 一般地区 16015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507978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深圳 23986 经济特区珠海 16237 汕头 9749 一般地区 12432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388597 五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深圳 49013 经济特区珠海 42187 … 交通肇事赔偿标准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但新条例在废止《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于同日施行,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公安部制定的《程序规定》第58条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时,要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原则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损失多少”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高法正在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2007年)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7年) 各市、县公安局: 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请各地将本标准向社会公布。广东省公安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附表: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7年)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2006年)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6年) 序号项 目标 准(元/年) 说 明一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深圳 2866525 经济特区珠海 1890773 汕头 1222917 一般地区 14769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2005年)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5年) 从2005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06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序号 项 目 标 准(元/年) 说 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5864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2004年)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4年) 从2004年6月3日起至2005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虽在此前发生但尚未完成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项目 标准(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390592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2003年)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03年) 序 号 项 目 标 准 说 明 一 年人平均生活费 8988元 省统计局公布的2002年度的数据 …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
[发布单位] 公安部[发布日期] 2002-12-1 目录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评定总则 4.伤残等级 5.附则 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