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清偿顺序(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清偿顺序法律依据)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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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证人提供保证未经主债务人委托而进行,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从中受益,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支出,代位权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移,无论是否经过债务人同意,保证人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后,债权人的权利在清偿的范围内转移给了保 ...,法院对债务追偿的顺序法律主观: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共益债务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

法律分析:虽然都叫债权人,但人家还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尽管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其本质也仅仅是债权,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 本来清偿顺序应该按照顺位,1有担保的债权人2管理人、评估人、共益债权人3普通债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法院对债务追偿的顺序

法律主观:

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讨债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债务追偿是指律师通过非诉讼方式,协助债权人追回外欠债款,使企业资金正常流转,保证企业经营顺利进行的法律行为。,债务追偿担保机构向银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受保企业追偿,即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形式上属于清偿保证人的债务,但对于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实质上仍然属于清偿他人(主债务人)的债务,因此当然产生追偿的必要。担保机构应积极行使追偿权,以控制风险、减少损失。,担保机构追回代偿资金的措施包括:对有望摆脱困境的债务人,担保机构应帮助其走出困境,然后与其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收回代偿资金;扣划债务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和会员基金;处理抵押(质)物或财产权利;要求提供保证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提起诉讼,等等。,担保机构履行保证责任后,其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但银行仍有义务协助担保机构行使追偿权,即银行还应当履行后合同义务,如向担保机构提供相关证据等。,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是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有以下两点:,(一)保证人提供保证,会与债务人签订委托协议。保证人可以根据双方间的委托协议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保证人提供保证未经主债务人委托而进行,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从中受益,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支出。,(二)除依据双方间法律关系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外,保证人还可以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民法原则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代位权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移,无论是否经过债务人同意,保证人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后,债权人的权利在清偿的范围内转移给了保证人,保证人享有主债权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偿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执行顺序

法律主观:

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执行顺序为:先执行借款人再由担保人承担责任,如果担保的方式为保证,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的顺序

法律主观:

1.先执行债务人。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法院是否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在此,法官也要提醒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签订任何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尤其是为他人作保时,更要明确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多个债务人的清偿顺序

多个债务人的清偿顺序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二是无特殊约定的情况。有特殊约定时以约定为准,无特殊约定时以债权大小、时间先后为准。

多个债务人的清偿顺序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来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多个债务人有特殊约定时,以约定为准;无特殊约定时,则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清偿:1. 按债权大小进行清偿。即先清偿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再依次清偿债权金额较小的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2. 债权金额相同时,按照债权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即先形成债权的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多个债务人共同承担了同一笔债务,每个债务人都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并且在债权人要求清偿时,各个债务人的清偿顺序可能会因为所承担责任比例不同而产生变化。

当多个债务人因同一笔债务被追偿时,如果有担保人,担保人的清偿顺序是什么?如果在多个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则担保人的清偿顺序应该在主债权人和多个债务人之后。如果担保人提供了分别担保,则按照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多个债务人的清偿顺序为债权人和多个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法律规范。在遇到连带债务人、担保人等复杂情况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同时,各方应该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闹尺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谈早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偿还债务顺序

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债务人有多项债务无法清偿时,应当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债务。那么,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债务人无论是负债还是违约都将产生清偿问题,企业应审慎清偿债务,避免因债务清偿问题时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到底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请在下文中详细了解。

一、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1、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2、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3、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企业清偿债务应注意什么

1、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

2、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

3、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4、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5、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当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按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进行清偿。

三、合伙债务是如何偿还的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共同负责。具体分析如下: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要求就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来清偿债务。对于债务清偿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如果企业能够给予重视,将有效帮助企业判断受偿顺序并进而采取相应地对策,从而有效保护自身权利,避免损失。

普通债务清偿顺序

法律主观:

具体顺序是: 其一、 债务人 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 债务 ,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二、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 债权人 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三、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四、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五、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其二、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十五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清偿顺序

一般来讲法院执行局的原则是谁有财产先执行谁的,谁的好变现先执行谁的。当然了,作为当事人在这一阶段可以和执行局以及申请人积极协商,看能否分别承担一部分,或者分期一部分、减免一部分,如果申请人同意执行局也会同意的。作为担保人,如果自己的财产被执行了,那也没办法,给人担保就是会遇到这种后果,这没什么奇怪的,只能先自己买单,以后自己再向债务人追偿就是了。

一、债务清偿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5)履行的效益原则。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二、债务清偿顺序

1、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未作指定的,优先已经到期的;

2、均到期的,优先对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负担较重的;

3、负担相同的,按照到期的先后;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比例履行。

三、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 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2) 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公司停止营业并清算公司财产时,清偿的顺序是先清算抵押贷款还是信用贷款?

有效抵押期内,先清偿抵押贷款(仅限利用抵押物的价值或拍卖值),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还有剩余时,再清偿其他债务;债权银行第一优先,其次偿还有担保债务,(信用贷款应在银行债权之内),再次偿还无担保债务,再是偿还优先股股东,最后是偿还普通股股东。

举例:抵押贷款欠本息1000万元,该笔贷款抵押物拍卖后值3000万元,先还该笔抵押贷款1000万元,其余2000万元按上述原则还款;反之该笔贷款抵押物拍卖后值300万元,先还300万元抵押贷款(或以抵押物顶300万元),剩余的700万元欠款与其他债务在一个清偿顺序里。

有多笔抵押贷款时,单笔单算;

无效抵押时,等同于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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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证人提供保证未经主债务人委托而进行,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从中受益,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支出,代位权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移,无论是否经过债务人同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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