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什么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诉讼时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要式合同吗
法律主观: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不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银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
【答案】:B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办理贷款业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所以属于双务合同。另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要式合同、诺成合同。银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法律分析: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行为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吗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一)借款合同的形式是否属于双务合同或者是不是单务合同,每个人的说法都不一致。
单务合同指的是一方享受合同带来的益处却不为后果负责,而另一方只能对后果负责但是却不能享受应有的权益,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恰好是相反的。比如,把自己的财产无条件的赠与给别人的赠与合同、把东西还给别人的借用合同、无条件不谋取利益的保管合同都属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相互付出,两方一起享受权益也一起承担后果,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中的一个典型代表例子。双务合同中的妨碍其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对抗权是在双务合同产生法律效应的过程中产生的,在相符的法律条款中,当一方拒绝听取另一方的想法从而与另一方对抗的履行请求权(请求权就是一方请求另一方或者不为一定权利的行为),可以暂时缓解拒绝实行乙方义务的作用。
(二)如果只是针对借款合同,有的专家分析后认为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借给别人钱的人只享受权益,找别人借钱的人只需要履行义务,所以不能适用在抗辩权上。
(三)按事实来讲,对于有偿合同(指还钱的时候必须附带本金以及利息)来说,借给别人钱的人需要交付款项,还需要转移资产的拥有权,这是借给别人钱的人在合同中应该履行的义务;找别人借钱的人除了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钱还给对方以外,还要给对方一定的利息,还需要转移资产的拥有权,在还钱的时候向对方再多支付一部分利息。因为利息是借给别人钱的人的应该获得的利益。这么看来双方属于对价关系,所以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四)但是对于无偿的合同(在还钱的时候只需要归还本金,不需要再多归还)来讲,借钱的人应该归还另一方钱,但是两人之间没有利息这种利益存在,所以无偿合同不属于真正的双务合同。在民间大多数人都是口头约定借钱,或者是打欠条,这些都不形成双方约定的利息,所以一般也不算真正的双务合同。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以视为具备民间借贷的合同生效的情形。包括: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关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诉讼流程
(一)递交诉讼状;(二)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三)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四)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五)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六)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七)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八)判决宣告。一般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吗
法律主观:
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法律分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无论当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生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考虑到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合同一般标的数额较大,订立合同的手续复杂、严格,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同时,这类合同往往需要设定担保,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不是诺成即成立,那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也无法成立。因此,金融机构借款时,贷款人与借款人意思表示一致,借款合同即为成立。自然人之间借款一般都属于互助性质的,无偿的情况居我,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这一事实能否被证明,因而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大多数情况是一手交钱,另外再写一个借据,形式上比较简单。即使当事人的合同采用了书面形式,贷款人不支付借款的,也不宜要求其必须支付并承担法律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免给贷款人增加过重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