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技术转让合同要注意哪些(技术转让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的具体体现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一、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的保密义务有哪些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二、技术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技术合同 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和一项科学技术工作,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民法典》总则中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则,这些原则适用于订立、履行各类合同。
(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三、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时也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就专利申请权转让签订书面合同,在协商、 约定后审查专利权转让申请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如果是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是否得到上级的批 准,批准的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备查;
2、转让的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是外国人,该专利申请权是否得到国务院的 批准,其批准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备查;
3、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应是正式的书面转让合同,并经国务院专利局登记并 公告;
4、合同中是否说明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专利申请权,因专利申请权或 者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应由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人承担责任;
5、专利申请权转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6、专利申请转让的受让人是否能保证专利的运用,如果受让人是为了个人 垄断新技术,客观上起到阻碍新技术的应用、推广、改进,则该合同违法;
7、专利申请权转让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如数、保质地向受让人移交了相关的 技术情报、资料(如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技术指标、 参数、性能等),使受让人在获得专利权后能正确、全面地运用专利并获取利益。
在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签订,受让人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专利申请提出以后、公开之前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签订的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有妨碍转让申请专利的行为;
2、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批准之前订立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申请人(转让人) 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3、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专利申请被公开驳回,技术秘密转让 合同效力 终止,但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改为技术服务合同;
5、转让的技术秘密,经证明是能独立运用、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技术价值 的,只能签订阶段性技术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技术合同的订立的要求
法律分析:技术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这里的法律,不仅仅指《技术合同法》,还指宪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是合同成立有效的前提条件。
2.有利于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运用和推广原则。一切有助于生产新型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都可以订立技术合同。一切封锁、垄断、妨碍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是技术合同法所不允许的。
3.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要对等,意思表示要真实,不得采取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4.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原则。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允许这类技术合同内容在技术市场上不加以限制地自由流通,而应当予以特殊的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技术合同的签订,一方面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技术合同的相关事项来进行处理,另一方面是需要由双方当事人的基于实际的合同内容以及技术使用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造成了矛盾和纠纷的,那么还需要申请仲裁或者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