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的概念是什么(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共同抵押权的概念
法律主观:
一、共同抵押权的一般行使规则
共同抵押属抵押制度中的一种情形,各国惯例对共同抵押的法律调整皆首先适用担保制度中有关抵押的一般规定,同时共同抵押比普通抵押具有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来指引其行使。
笔者认为,抵押权人对全部抵押物分别行使抵押权_故羌瓤梢远匀部抵押物分别行使抵押权又可以仅对某一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这一点应由抵押合同来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各个抵押物没有约定应负担债权的金额,则依后一种情形即承认抵押权人有选择权。如此做法的合理性在于:
第一,我国《民法典》明确设立抵押时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如何行使正是抵押合同中可以规定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而且,立法赋予的抵押物处分上的柔性规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就从抵押制度的设立目标而言,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抵押权人来说,连带抵押比按份抵押显然更为有利。因此,当抵押合同中未约定事实上抵押物的处分规则时,法律明确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是与担保制度设置的出发点相吻合。如某单位向银行贷款,而以自有商办楼与库存产品抵押,在偿还部分款项后余额逾期未还,则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选择商办搂还是选择库存产品对双方往往会产生一定影响。尤其当商办楼和库存产品的所有权在抵押权设立之初时就归属不同所有人时
二、抵押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抵押权的实现顺序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受偿。
(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六)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共同共有房产可以抵押吗
实践中,房产抵押现象越来越多,房产共有的情况也十分普遍,共有可以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那么共同共有房产可以抵押吗?共同抵押的类型有哪些?接下来将由为您介绍关于共同共有房产可以抵押吗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共同共有房产可以抵押吗
根据当前的情况知道,共有权房产的一切权属于每个共有人,共有权房产也是能用来抵押贷款的,不过有必定的条件限制。只有在取得另外的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之后,取得同意的共有人就能将此房产用于抵押贷款了。能看出,想要用共有房产作抵押来贷款,需要共有权人全部同意才能,并且还要书面同意。不过,在使用共有权房产抵押贷款时,若是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应以借钱方一切的份额来抵押贷款;若是以共同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时,该房产为抵押物,如该抵押物需要变现时,那么另外的共有人负有连带责任。
所以,共有权房产也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不过,办理流程要相较私人房产麻烦很多,因为,在办理抵押前一定要经过每个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可。
二、共同抵押的类型
共同抵押的类型,可依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1)按共同抵押中,各当事人是否就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份额作了约定,共同抵押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
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在按份共同抵押中,每个抵押物对同一债权是分别担保,因此不是真正的共同抵押。
连带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连带共同抵押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的清偿,对抵押权人较为有利。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将共同抵押称之为连带抵押。但连带抵押与连带债务有明显差异。尽管共同抵押的数个抵押物对于所担保的债权各负全部担保责任而与连带债务颇为相似,但二者终为不同的法律制度。连带债务为“人”的连带,属债的关系范畴,负连带债务的人为债务人;而共同抵押为“物”的连带,属物权关系的范畴。负连带责任之物,不以债务人所有或有处分权为限,即使第三人之物,也可以为共同抵押标的物。
(2)按抵押财产的归属区分,共同抵押可分为,抵押财产同属于一人的共同抵押、抵押财产分属于多人的共同抵押。
抵押财产同属一人的共同抵押,是指一人对供抵押的数项抵押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共同抵押。这里的一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前者如:债务人甲以其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与价值4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其债权人乙担保500万元债务的清偿。如果前述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是由第三人丙提供的,则构成抵押财产同属第三人的共同抵押。所谓数抵押财产同属一人,是指抵押人对这数项抵押财产均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抵押财产分属多人的共同抵押,是指供抵押的数项财产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人,即多人对数项抵押财产分别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某项或某几项抵押财产属于债务人,其他抵押财产属于第三人,如,甲向乙借款1000万元,甲以其分别登记的二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全部债务的清偿;第三人丙则以其价值500万元的厂房抵押给乙,担保全部1000万元债权。二是供抵押的多项抵押财产均属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债权人A对债务人B享100万元的债权,第三人C以其价值40万元的房产,第三人D以其价值20万元的汽车,第三人E以其价值70万元的房产共同抵押给A,以担保其全部100万元债权的受偿。
数项抵押财产同属第三人时,依当事人对数项抵押财产中各别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份额是否有约定,有数项财产同属第三人的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份。同样,在数抵押财产分属不同人的情形,对第三人供抵押的各个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是否有约定,也有按份的共同抵押与连带的共同抵押之分。在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必须就全部抵押财产换价,对每一财产的换价金额只能在该财产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对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可就共同抵押中的任一或几项财产换价以满足其债权。在数项抵押财产分属于不同人的情形。如果既有债务人提供抵押财产,又有第三人提供抵押的,不管是按份共同抵押还是连带共同抵押,债权人必须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受偿,如果就债务人供抵押的财产,卖得价金能满足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则其他抵押人的义务即告解除,若不能满足全部债权,则债权人只能就不能满足的部分再就其他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的卖得价金受偿。
共同抵押作为数财产担保同一债权的特别抵押形式,与一个财产担保数个债权的抵押形态截然有别,后者仍属一般的抵押形态,只是在一项财产上成立数个抵押权,分别担保着数项不同的债权,即所谓的抵押权竞存。
共同抵押作为在数项财产上成立数个抵押权担保同一债权,与所谓的财团抵押也不同。财团抵押主要为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立法所规定,是指以企业财产结合体为标的而成立的抵押权,与普通的抵押权是以抵押人的个别财产设定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不同,财团抵押权是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各个不动产、动产及财产权利集合成一个财团,而于其上设定的抵押权。财团抵押与共同抵押一样,也存在众多不同的财产。其标的既非单纯的不动产或动产,亦非单纯的财产权利,而是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及财产权利的整体,该整体在法律上视为一物,因此,财团抵押权为单数的抵押权,这一点与共同抵押权存在于各别财产之上而成立复数个抵押权显然有别。可见,财团抵押权为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之例外。
三、抵押的种类
(一)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二)动产抵押
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三)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四)财团抵押
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共同共有的房产也是可以抵押的,但是需要经过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就无法抵押。
关于共同抵押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民法典关于共同抵押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的,如抵押物是由债务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先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实现自己的债权,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区分在哪里?
一、共同 抵押 和混合担保区分有哪些? 共同抵押是物的连带,以抵押物的价值实现共同抵押债权,而混合担保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担保混合。 二、共同抵押是什么? 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 债权人 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 抵押权 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 债务 。 三、混合担保是什么? 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 质押 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九十二条6868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担保物权 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连带共同抵押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连带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什么是共同抵押
法律主观:
共同抵押是指为了担保同一个债权,在多个不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什么是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数个物并不是本身结合而视为一物,而是在担保同一债权的目的上互相结合担保债权。所以共同抵押与一般抵押不同,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效力: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选择权。在按份共同抵押情形,由于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因此,抵押权人必须就所有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且就每一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在该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