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合同的风险怎么去转移
风险转移的四种方法
风险转移的四种方法包括:避免风险、损失控制、风险转嫁和风险自留。
1. 避免风险是指通过放弃或改变某项活动,以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例如,如果一个公司认为某项业务活动可能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它可以选择停止或改变这项活动,以避免潜在的损失。然而,这种方法往往也会放弃可能带来的收益。
2. 损失控制是指在风险和损失发生前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提供员工培训等方式,来降低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3. 风险转嫁是指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例如,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部分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给予企业经济赔偿。
4. 风险自留是指企业自己承担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这通常包括设立风险准备金或应急基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例如,企业可以在每个财务年度预算中预留一部分资金,用于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或意外损失。
综上所述,不同的风险转移方法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因此,在选择合适的风险处理方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风险的性质和大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战略目标等。
常见的转移风险的主要方式有
一、风险转移较为常见的方式有哪些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投资主体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简单的风险回避是一种最消极的风险处理办法,因为投资者在放弃风险行为的同时,往往也放弃了潜在的目标收益。所以一般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采用这种方法:
(1)投资主体对风险极端厌恶。
(2)存在可实现同样目标的其他方案,其风险更低。
(3)投资主体无能力消除或转移风险。
(4)投资主体无能力承担该风险,或承担风险得不到足够的补偿。
2、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不是放弃风险,而是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控制的阶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控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损失的概率,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主要是为了减少实际发生的损失。
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契约,将让渡人的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承担的行为。通过风险转移过程有时可大大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程度。风险转移的主要形式是合同和保险。
(1)合同转移。通过签订合同,可以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一个或多个其他参与者。
(2)保险转移。保险是使用最为广泛的风险转移方式。
4、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即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损失发生,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风险保留包括无计划自留、有计划自我保险。
(1)无计划自留。指风险损失发生后从收入中支付,即不是在损失前做出资金安排。当经济主体没有意识到风险并认为损失不会发生时,或将意识到的与风险有关的最大可能损失显著低估时,就会采用无计划保留方式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无资金保留应当谨慎使用,因为如果实际总损失远远大于预计损失,将引起资金周转困难。
(2)有计划自我保险。指可能的损失发生前,通过做出各种资金安排以确保损失出现后能及时获得资金以补偿损失。有计划自我保险主要通过建立风险预留基金的方式来现。
二、风险控制的职能
1、计划职能。
风险管理的计划职能是指通过对企业风险识别、估测、评价和选择处理风险的手段,设计管理方案,并制定风险处理的实施计划。风险处理预算的编制则在处理手段选定后,计算合理的、必要的风险处理费用,并编制风险处理费用预算以及拟订风险处理的实施计划。
2、组织职能。
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是根据风险管理计划,分配各种风险处理技术的业务分担,权限的下放,组织上的职务调整等方面进行组织。也就是说,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意味着创造为达到风险管理目标和实现风险处理计划所必须的人、财、物的结合。风险管理组织职能的关键在于组织关系的确立,在风险管理部门处于企业主管部门位置的情况下,把执行权限下放给部门各成员;在风险管理部门处于参谋部门位置的情况下,风险管理则对生产、销售、财务、劳动人事等主管部门进行工作上的联系、建议和调整。
3、指导职能。
风险管理的指导职能是对风险处理计划进行解释、判断、传达计划方案,交流信息和指挥活动。也就是说,是组织该机构的成员去实现风险管理计划。
4、管制职能。
风险管理的管制职能是指对风险处理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分析和评价,也就是根据事先设计的标准以计划的执行情况测定、评价和分析,对计划与实际不符之处予以纠正。管制职能的范围包括:风险的识别是否准确全面、风险的估测是否有误、风险处理技术的选择是否奏效、风险处理技术的组合是否最佳、自保和基金的留取是否恰当、控制风险技术能否防止或减少风险的发生、按制定的预算能否保障计划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补偿等。
三、风险控制的程序
1、风险的识别
风险的识别:是经济单位和个人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2、风险的估测
风险的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风险估测的内容主要包括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两个方面。
3、风险管理方法
风险管理方法分为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前者的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风险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后者是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
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转移风险
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规定:1、对于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货物买卖,如果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法律主观:
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交付即转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1.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2.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所以风险就不会发生移转。,买卖合同的交货时间一般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2.简单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法律客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六十七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