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包括哪些(合同的保全包括哪些权利)
合同保全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保全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即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的保全包括哪几种
法律主观:
合同的保全包括 债权人代位权 和撤销权。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财产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保全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合同的保全包括什么权和什么权
法律主观:
合同的保全包括了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有放弃其债权等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的行为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的保全包括什么
1、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三条 保全方式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
常见的合同保全方法包括以下两种:
1、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当一方认为合同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可能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障合同权利的实现。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保证金,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实施和防止恶意申请;
2、自行采取保全措施:当一方发现合同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可能受到侵害时,也可以自行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可以将标的物妥善保管或转移,或者采取其他合法的措施,以防止合同权利受到进一步的损失或侵害。但是,自行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合同保全的申请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当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合同保全申请;
2、受理申请:法院收到合同保全申请后,会进行审查核实,符合保全条件的将予以受理,并发出保全通知书;
3、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或其他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履行保全决定:当被申请人收到法院的保全决定后,应当依法履行,如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异议申请。
综上所述,合同保全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申请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且保全措施应当适当、必要,不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合同债的保全方法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
一、合同法债的保全方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之债保全的方式包括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另一种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两种方式适用条件是不一样的。
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三、合同之债与 不当得利 之债竞合
1、发生的原因不同。侵权之债只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既可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发生。有时会与侵权之债竞合,学界有不同说法。从-属说认为,不当得利为,有侵权之债可以适用时,不适用不当得利。独立说认为,不当得利与侵权之债相对独立,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主张。我支持独立说。
2、救济手段不同。侵权之债的救济手段,包括物上请求权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不当得利一般只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只有在受益人恶意,且其所得全部利益小于本人所受全部损失时,本人才能就其间的差额部分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3、构成不同。侵权之债的形成,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不当得利之债的形成则对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要求。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 合同的保全 方式分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两种。
合同的保全包含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的保全包含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合同的保全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和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