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进入北京

扫二维码关注小程序

大律云小程序

免费咨询 专业律师

您的位置: 首页> 法律知识>婚姻>离婚>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2023.09.30 211人阅读
导读: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属于执行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第二次申请执行的条件

1、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包含以下条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2、条件如下: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3、申请执行的条件主要有: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属于执行管辖。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申请二次执行需要以下的几种材料: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6、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二次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条件

第二次申请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再次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材料如下: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法律分析:在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未执行完毕或未执行到财产的情况下,按程序需要中止或终止执行,之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时,需要第二次申请,第二次申请是恢复上一次的执行。

再次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必须采用黑色钢笔或者水笔书写,使用A4纸打印,要用原件,不能只携带复印件。 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证明,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如果委托他人申请,委托人携带授权书,托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还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一般应当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3、强制执行申请书,请参看网上的相应模板。原告身份证明:同起诉的时候提交的原告身份材料;具体个人的话,就是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是公司的话则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4、二审执行需要的资料有: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如何申请再次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是个人的,申请人要签字署名和手印。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签字和盖章都要体现在申请书上。

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主观:强制执行的申请没有次数上的限制。

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复议。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采取强制措施。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展开原文 ↓

律师是否解决您的需求?想要更专业的答案。

更专业
更便捷
更资深

更多 #婚姻 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普法